2007/04/18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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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
法院民事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的通过,标志着深圳在突破
执行难问题上迈出了重要而坚实的一步。
《决定》充分吸收了司法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并创造性地推出了一些
执行工作新举措。一是着力改善
执行工作环境。为净化司法环境,避免不当干预,保证人民
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执行权,《决定》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人民
法院执行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具体
执行案件的意见、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等规定途径反映,并允许当事人查阅。违反规定的,人民
法院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并特别规定司法建议要同时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扰人民
法院执行工作的,可以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调查处理。二是着力规范协助
执行人的协助
执行义务。为解决协助
执行人难求、应
执行财产难动等问题,《决定》要求公安、监察、劳动保障、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税务、工商、出入境管理、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管理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协助人民
法院民事
执行的工作制度,并配合人民
法院建立有关信息沟通和
执行工作联动机制。要求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建立系统内统一查询、统一冻结、统一扣划的工作机制。三是着力强化
执行工作措施。为进一步增强人民
法院执行工作力度,《决定》规定人民
法院可以实施财产申报、财产悬赏举报、被
执行人信息曝光、限制被
执行人承接政府投资项目、限制被
执行人出国、出境、离境等
执行工作措施。《决定》还对高消费等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四是着力加强
执行工作监督。为确保
执行工作公开公正,《决定》强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