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0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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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下午,市中院对"侵犯××商业秘密案"进行终审宣判,裁定驳回原审
被告人王×东、孟×良、桂×生
上诉,维持
一审原判。
被告人莫×远因无法到庭,将择期宣判。"侵犯××商业秘密案"标的物--"××系列油品添加剂"核心技术曾是深圳首届高交会的第一个成交项目,该案一直为社会所关注。
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陈×航作为高科技产权提供者与陈×海签订《高科技产权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成立香港××公司,以该公司控股,在深圳成立一间生产公司。陈×航开发的产品产权归公司所有,任何配方不得向外泄漏。双方随后共同成立了××科技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即香港××公司)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即深圳××公司)。2001年6月,香港××公司和深圳××公司签订《"共晶滚球"系列添加剂生产技术所有权申明书》,约定生产技术为双方共同占有。为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深圳××公司不仅制定了企业保密制度,而且与
被告人桂×生等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对机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根据知悉秘密的不同程度,还发放了保密工资。
2000年11月,深圳××公司与海南洋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人王×东为该公司董事长,莫×远为总经理,孟×良为法律顾问)签订行业总代理协议书。约定××公司为深圳××公司生产的EXOJET-7等燃油添加剂产品在境内铁路系统的总代理商,同时约定××公司不得设厂自销,并对双方合作的情况、商业及技术文件等负有保密义务。当年2月,
被告人王×东、莫×远参加香港××公司内部会议,王×东出任香港××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对深圳××公司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深圳××公司应王×东等人要求,提供了产品原料代码和品名、原料采购渠道等公司机密资料。2002年4月,王×东、莫×远等人在香港注册成立(香港) ××科技有限公司。同年6月,陈×航应邀与王×东、莫×远、孟×良、桂×生等四
被告人一起参加了铁道部对EXOJET-7燃油添加剂的产品论证会。四
被告人在会上称EXOJET-7添加剂技术是由陈×航研制××公司引进,××公司还将与陈×航合作研发新一代的节能添加剂。在此期间,四
被告人与陈×航商量成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即××公司),生产××EXOJET-7的同类产品,由陈×航提供产品的配方。四
被告人回到深圳后,积极筹办××公司注册登记手续、选择工业厂房、对产品配方进行试验、联系原材料进货等事宜。2002年9月××公司正式成立。2002年10月初,××公司通过与深圳××公司相同的进货渠道采购××系列燃油添加剂中的主要原料,组织在公明分厂开始试生产与××EXOJET-7等系列产品同类的燃油添加剂,冠名为"××-8",销往成都铁路局、北京铁路局等单位。至2004年1月,××公司已生产"××-8"产品780.88吨,销售761.90吨,销售金额为32,752,264.97元,主营业务利润为17,366,234.88元,净利润为8,165,949.27元。
经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鉴定,××-8中含有深圳××公司产品生产配方中起码两种以上同类核心原料,在现有公开资料中未见公开,是非公知技术信息。
盐田区人民
法院一审宣判四
被告人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
被告人王×东
有期徒刑三年,处
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
被告人莫×远
有期徒刑一年,处
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
被告人孟×良
有期徒刑十个月,处
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
被告人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