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1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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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龙岗
法院对黄某志等五人*故*意*伤*害*一案进行
一审宣判,
被告人黄某志、钟某其、黄某和、卢某忠、钟某盛犯
*故*意*伤*害*罪被分别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
有期徒刑,并连带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南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96869.89万元。其中主犯黄某志、钟某其分别被判处
有期徒刑五年和四年。由于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南多方投诉,该案引起境内外多家媒体关注,社会影响较大。
法院经审理查明: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南原系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打工者商店的负责人,在职期间曾为外来务工者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被告人钟某其认为被害人黄某南的行为导致承租其厂房的工厂倒闭,造成其收不到厂房租金,因此对被害人黄某南不满,意图报复。2007年11月,钟某其找到
被告人黄某和及卢某忠,要两人找人"教训"黄某南。黄某和及卢某忠即找到
被告人黄某志和"阿伟"(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由
被告人钟某盛带领卢某忠、黄某志对黄某南进行辨认并摸清了黄某南的行踪。同年11月20日15时许,
被告人黄某志与"阿伟"各持一把砍刀在龙东社区打工者商店附近等候,待黄某南出现即尾随其后至泰隆百货附近一小巷内,持刀将黄某南的腿部、背部等多处砍伤。经鉴定,黄某南构成重伤。诉讼过程中,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南请求
法院判令
被告人黄某志等五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222919.9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五被告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
*故*意*伤*害*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
被告人黄某忠、钟某其、黄某和、卢某忠等四人当庭表示
上诉,
被告人钟某盛表示不
上诉,
附带民事原告人黄某南未表态
上诉与否。
(据龙岗
法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