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健全机构,完善规章制度。设立司法委托管理室,专门负责全院的房产评估、拍卖、文检及各类鉴定工作,制定《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的规定》,对司法委托事项进行规范。二是加强流程管理,确保程序公开透明。业务庭申请司法委托的,由
法官助理填写统一制式的委托书,领导审批后移送至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审查登记;提前发布司法委托信息,现场采用摇珠随机选定方式确定受托机构。三是强化业务指导,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不定期组织司法委托管理部门人员为业务庭
法官助理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四是充分保障当事人参与权和知情权。对所有委托鉴定案件,均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确认;有需实地
勘验的案件,要求双方当事人与受托机构一同到场,测量、核实委托内容;当事人对
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异议的,及时申请评估鉴定人出庭,现场释明答疑,并依当事人申请重启鉴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