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宝安区人民
法院成功调解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残疾人诉航空公司人格权纠纷案件。原告郑某某和刘某某诉称,两原告购买了某航班电子客票,在办理登机手续时,被告某航空公司有关人员以两原告身体残疾不能行走为由拒绝原告登机。后经机场工作人员协调,两原告按被告要求签署了《过错责任承担声明》,才被允许登机。之后,两原告经查询发现,被告网站公布的“旅客国内运输总条件”中包含有“完全不能走动的轮椅旅客不予承运”的歧视性条款。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两原告的平等权及人格尊严权,请求
法院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判令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