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08
来源:广东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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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和案件审理质量。2010年1月1日起,在东莞市塘厦、清溪、凤岗、樟木头、黄江、谢岗、常平、桥头、横沥、东坑10个镇发生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与公司、证券、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均统一由第三人民法院民二庭集中审理。
换言之,以前分别是由清溪、横沥、樟木头、常平法庭各自负责辖区内审理上述几类案件,从2010年1月1日起,都统一交由民二庭集中审理,但四个派出法庭仍接受上述几类案件的立案。若上述几类案件的原告选择了就近的派出法庭立案,派出法庭会在完成立案审查工作后,根据需要再将案件移送给位于塘厦镇的立案庭,然后由立案庭转交给民二庭,其间的转交工作对案件的审理可能会造成无谓的迟延,或最终影响到原告自身诉权的及时实现。
因此,为了使案件能够及时进入审理程序,第三人民法院建议上述几类案件的原告直接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立案庭所在地塘厦镇进行立案,便于案件及时移送给同样在塘厦镇办公的民二庭,加快案件进入审理程序的速度,及时实现原告的诉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通讯员:陈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