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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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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景汉朝:加强交流 发展特色纠纷解决机制
2010/02/0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566次   
关键词:

    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程序相互关系国际研讨会11月26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是“欧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平发展公共治理项目的活动内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出席会议并致辞。欧盟驻华使团副团长、公使衔参赞溥马克代表项目合作方在开幕式上致辞。

   景汉朝指出,近年来,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日益重视研究和发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十分重视发挥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从人民群众的需求出发,将发展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作为重点改革项目。这项改革得到了我国立法机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与帮助。经过深入调研,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十余次修改,于今年7月正式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在发展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进程中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展。这种进展的取得,得益于我们立足自身实际,立足国情,发扬优良传统,将传统经验和现实需要结合,创造性地发展了特色纠纷解决机制,也得益于广泛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我们探索建设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不仅发展了司法文明,同时也丰富了世界司法文明。

   景汉朝强调,虽然不同国家的司法体制各具特点,但在面对相似问题的时候,大家加强交流无疑有利于互相启发,从而推动各自国家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我们要通过加强交流,让外国朋友更多地认识的纠纷解决机制,更深入地了解的司法,也让我们更多地了解世界各国纠纷解决制度发展最新情况,吸取各国司法文明中可为我用之精华,不断发展几千年司法文明,让司法文明在世界司法文明中焕发出更加绚烂的光彩。

   来自澳大利亚、波兰、日本、英国、的专家学者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单位代表、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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