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善、美是人类所不懈追求的美好境界,所使用的一切赞美之词,几乎都可归结到这三个词上。作为人类社会产物的法律,其本身也是以真、善、美为价值追求目标的。作为法律之适用的司法,就是要将处于应然状态的真、善、美转化为实然状态。看似冷冰冰的司法活动,也应有其温情脉脉、充满感性的一面。
在当前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法官应兼具对美的感悟能力和极强的审美意识,通过裁判来向当事人、向社会诠释真、善、美,以唤起全社会公众的正确认识和认真对待,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简而言之,就是司法的过程应体现真、善、美。
真,要求法官对法律推理的作用予以正视:作为理性思维的法律推理,在司法活动中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说理能力,为裁判带来理性化色彩和正当性基础。因此,法官在任何一个具体案件的处理中,都不应抛弃逻辑的法律推理。但与此同时,法官作为一个有血有肉的生命体,并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因此不能仅仅坚持形式逻辑,而应冷静客观地分析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经验、情感等非理性因素,为法律推理注入更多的感性经验思维,以达致两者间的平衡。
善,要求法官在进行价值判断时应坚守谦抑原则,以及在法律适用解释中要按规则进行。法官应清醒认识,作为人类的一员,他的身上无可避免地存在着人性的弱点,其认识能力和理性推理能力就个体来说是有限的,其出身、阅历、性格等个体特征都会对他所做出的价值判断有着或多或少的影响。这意味着他所做出的价值判断只能是相对正确的。为尽可能确保价值判断的公正性和正确性,法官在法律适用时应严格遵守谦抑原则,通过严格规范价值判断的行为、限制价值判断范围、建立价值判断结果评估机制等方式来确保裁判结果让社会公众能够接受和承受。
美,要求法官适用法律化解矛盾的结果要让人感受到精神上的幸福,让冷漠的心灵重新被感动,推动整个社会走向和谐,也就是所谓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要做到两个效果的相统一,除要求法官在对法律解释和适用时应始终遵循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以符合法律逻辑的方法去解释法律,确保裁判结论不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外,还要求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运用不同的法律方法去解释和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保障法律适用的结果得到社会民众的高度认同和契合主流民意价值取向。司法实践中,法律效果在大多数情况下可通过静态的逻辑推演来获取并验证,法官对此较有把握,也有一整套程序可供操作。但对必须加入多样化的社会价值考量及价值判断才能获取的社会效果,法官往往困惑于不知循何途径去获取。作者认为,法官在个案处理中只要能论证裁判结论是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