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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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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 有效避免当事人"争管辖"法院"抢管辖"
2010/02/0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742次   
关键词:

    管辖是审判的前置性问题。案件管辖出了问题,便很难保证审判的公正。长期以来,当事人争管辖法院抢管辖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为此,最高人民法院30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总共11条的司法解释,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级别管辖通常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司法实践中产生问题的,大多是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和当事人跨地区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中、基层法院,越级受理本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不理睬当事人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中、基层法院违反级别管辖标准先立案,然后报请上一级法院指令其管辖,将违规做法合法化;中级法院将本应由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受理后再指令到基层法院管辖,将案件留在当地;中、高级法院将本应由其审理的案件,不问案件的性质和类型,指定下一级法院管辖,通过合法形式将案件留在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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