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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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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广东法院将强势适用惩罚性赔偿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2010/03/15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88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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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生产商、销售商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应当赔偿多少 这个关系着每个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问题将有重大变化。广东省高级法院14日宣布,将高度重视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制裁力度。
  据悉,即将于今年7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该法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广东高院副院长谭玲表示,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重大进步,广东法院将高度重视适用惩罚性赔偿保护消费者权益。
  广东高院民一庭庭长谢文练称,惩罚性赔偿不宜用一个固定的标准或数额来限定,法院审判实践中将会结合具体案情,根据产品或服务质量缺陷的致害程度、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经营者的主观恶性、经营者的财务状况、经营者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因素来决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该数额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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