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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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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广州建立法官律师正常交往机制
2010/04/15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69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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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高兴看到,广州中院工作报告中涉及到规范法官与律师的交往的大问题。广州市人大代表、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葛洪义昨日向本报记者表示,法官与律师由于私下不正常的往来,接二连三、前赴后继地出问题,一味地谴责他们并没有太大用处。既然法官和律师不可能在工作上没有往来,就要建立起保证他们正常交往的机制,这既是保护法官,也是保护律师。  
  广州中院院长吴树坚接受本报采访时介绍,市中院和市司法局双方的纪检监察部门共同签订了协议,建立起法官与律师工作管理工作协作机制。这个机制相当于在法院和律师之间搭建了一个桥梁,非常好。协议签订后,法官和律师交往不需要通过不合适的渠道私下进行,这是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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