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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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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2010/04/16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511次   
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改革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期待改进的司法问题和制约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有效保证了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各项任务的完成,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优化职权配置,促进司法公正

    完善审判管理,促进审判执行工作规范运行。通过指导各级法院成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等措施,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运行机制。

    完善审判组织,继续推进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制度改革。对审判委员会机构设置、运行方式、讨论案件的范围和程序进行了完善,逐步实现审委会委员的专业化和工作的规范化,逐步由会议制转变为审理制。对合议庭的组成、职责、考评机制、免责情形等作出规范,加强合议庭和主审法官的职责。

    推进量刑制度改革,严格规范法官裁量权。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切实采取措施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增强量刑工作的透明度,统一裁判标准。

    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确立了适合未成年人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的案件审理方式和刑罚执行方式。在全国18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试点工作,并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改革再审制度,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和申请再审权。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申请再审案件上提一级,并细化了申请再审事由。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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