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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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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沈德咏: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 扎实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2010/11/17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5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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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6,《人民司法》杂志社和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的“南通杯有奖征文颁奖仪式暨能动司法与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研讨会在南通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作了书面讲话。

   沈德咏指出,能动司法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是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一次重大创新。包括社会管理创新在内的三项重点工作,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总结党的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政法事业发展规律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沈德咏强调,要深刻理解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互动关系。人民司法事业与社会经济发展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时代发展和社会变迁不断向人民法院提出新的要求和期待,呼唤司法理念的更新,呼唤角色定位的调适。正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过程中,能动司法应运而生,在各级人民法院落地生根并展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求广大法院干警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的理念。坚持能动司法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内在统一、相辅相成的,能动司法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能动司法的应有之义。只有毫不动摇地坚持能动司法,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取得实效。

   沈德咏强调,要准确把握社会发展特点和规律,建立健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司法工作机制。深入研究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准确把握社会转型期存在的新问题、新挑战,是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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