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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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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
2010/11/1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6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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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该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部署,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人民法院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发布的具体司法指导意见。《若干意见》的发布,对于进一步规范法院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若干意见》对人民法院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如何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提出了指导意见。《若干意见》指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既是推动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原则,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又是对法官司法能力的实际考验。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必须坚决贯彻这一工作原则。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调解意识,进一步增强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自觉性;在完善调解工作制度问题上,要进一步强化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积极探索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着力做好行政案件协调工作,努力做好执行案件和解工作;在抓好调解工作重点环节问题上,要做好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工作,扎实做好调解回访工作,注重发挥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在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在规范调解活动问题上,要切实贯彻当事人自愿调解、合法调解原则,科学把握当判则判的时机,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法官在调解工作中的职业行为约束,进一步规范调解协议督促条款、担保履行条款的适用;在创新调解机制问题上,要建立健全类型化调解机制、调解工作激励机制、调解能力培养长效机制和调解保障机制。从有利于完善特色纠纷解决机制出发,《若干意见》还对人民法院如何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如何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沟通协调、相互衔接以及如何发挥司法调解的推动和引导作用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继续深入调查研究,适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统一指导、规范全国法院调解工作,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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