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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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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广东高院借助网络引导舆论
2010/11/1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66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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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广州531 (记者林晔晗 通讯员曹雨轩 邹群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恒军今天做客南方网,就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中有关热点问题与网友在线坦诚交换看法。这是自去年5月份以来该院组织的第4场院领导与网友在线交流活动。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借助网络平台实现司法宣传工作的科学发展,已经成为广东法院自觉引导舆论导向,树立司法权威,实践为民司法的新推手。
  去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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