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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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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广东高院出新规促和谐劳动关系 推行标准化办案
2010/11/1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8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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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广州99电(记者 孔博) 广东各级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须在当天立案,原则上在三个月内审结;要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审尺度,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劳动争议标准化办案;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的法院,将增设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审判庭或组成专门合议庭。广东高院8日发布消息称,该院近日出台了旨在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
  据广东高院介绍,今年1至8月,全省法院新收劳动争议案件42175件,同比下降8.3%,占民商事案件数的比重为14.84%,审结34628件,同比增长5.07%。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社会影响大、案件数量大的特点,广东高院为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共赢的新型劳动关系,经调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为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并于近日下发全省法院执行
  根据该《意见》,广东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效率,实行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符合条件的须在当天立案,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审结。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坚持全程调解,将调解贯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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