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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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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最高法要求黑恶犯罪多发地区高院设专业合议庭
2010/11/1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508次   
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根据这一意见要求,在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较多的地区,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置打黑除恶专业合议庭,专门负责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审判及业务指导。

  意见指出,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我党的政权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和全体刑事审判人员必须正确分析当前形势,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开展好打黑除恶工作。

  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解释的规定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严格按照法定标准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决不允许在案件定性问题上出现人为拔高降格处理的现象。在审判中还要不断强化程序意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各项诉讼权利,以维护和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与公正性。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研究制定意见的目的,就是要在总结人民法院前一阶段打黑除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专项斗争的形势与任务,不断查找和改进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规范开展打黑除恶工作的步骤、程序和做法,全面推广各地法院在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以确保专项斗争在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上不断深入。

  为此,意见对人民法院下一阶段的打黑除恶工作提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要求。如: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打黑除恶工作的组织领导,意见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刑事审判庭庭领导担任打黑除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主抓各项具体工作;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意见针对不同类型的黑恶势力成员分别提出了体现从严或者从宽精神的处理原则;为了不断扩大综合防控的效果,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充分重视司法建议对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重要意义,要通过审判工作认真查找社会管理漏洞,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发掘黑恶势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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