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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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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江必新:学习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 努力推进国家赔偿工作新发展
2010/11/1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504次   
关键词:

    10月24日至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市召开部分高级法院赔偿办主任座谈会,就国家赔偿法修改后相关司法解释的修改和工作衔接等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出席会议并就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生效实施前的相关准备工作进行调研。他在会上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找准国家赔偿工作解决民忧、救济民权、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努力推进国家赔偿工作的新发展。

    江必新指出,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高度重视群众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国家赔偿是由国家对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工作与受到国家机关侵害的普通群众的权益密切相关,只有做好国家赔偿工作,才能更好地凝聚党心民心,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国家赔偿工作是人民法院坚持群众路线的重要方面,是人民法院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江必新强调,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对于国家赔偿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搞好国家赔偿工作的重要政治资源,是新时期国家赔偿工作的精神支持和强大动力。各级法院要站在搞好群众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国家赔偿工作的重要性,自觉地把国家赔偿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大局之中,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工作为大局服务的重要作用。

    江必新要求,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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