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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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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张军:法官要多掌握些马克思主义法律哲学
2010/11/1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682次   
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725下午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全国中级、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第十一期培训班结业式上强调,要更好地审理好案件,法官应当多掌握一些马克思主义法律哲学,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张军说,在本期培训班上,全体学员听取了王胜俊院长所作的《认清形势,把握大局,明确职责,努力当好新时期人民法院院长》的重要讲话,王院长的讲话具有很强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对于深入领会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提高司法能力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为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张军指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严格依法办好案,就要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马克思主义法律哲学是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方法。裁判指导思想的塑造离不开法官对法律哲学的学习、积累和灵活运用。我国当前正处社会转型阶段,各种思潮纷至沓来,多掌握点法律哲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法律哲学,能够使广大法官头脑清醒,更加自觉地抵制来自不同方面的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各种错误观念或偏见,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维护好、发挥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法理上的清醒是坚定正确政治方向的基础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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