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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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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最高法院公布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0/11/1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658次   
关键词:

18条款界定受案范围明确诉讼主体等五方面

 

 

新闻发布会现场

     法院网讯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案件、因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案件以及因企业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等情形引出的加付赔偿金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司法解释自今日起正式施行。 

   
近两年来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扩散和蔓延,我国经济特别是对外贸易也受到了严重冲击,许多行业和企业经营困难,用人单位难以满足劳动者提高报酬的要求,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矛盾日益显现。从用工情况看,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用工成本最低化的目的,往往忽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执行国家法律政策随意性较强,违法用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从立法层面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1151相继施行。劳动者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随之增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介绍说,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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