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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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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佛山中院:“职业公民代理”面临“清退”
2010/11/1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5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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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日报讯 记者庞文彬报道:今后,职业公民代理人在佛山恐难有市场。昨日,记者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针对当前劳动争议案中,职业公民代理存在诸多隐患,该院经调研提出相关整治建议。
  佛山中院的分析报告指出,职业公民代理人往往没有经过正规法律培训,加上无主管部门,游离于国家相关监管体制之外,存在较大隐患。其中包括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出现部分职业公民代理人故意扰乱、破坏诉讼秩序等突出问题。为此,佛山中院经过调研,提出了包括建立职业公民代理黑名单等制度,旨在进一步压缩职业公民代理的生存空间等具体举措。
  值得关注的是,佛山中院的建议中,特别提及要不断加强基层法律维权部门建设,为市民尤其弱势群体提供更切实的法律帮助。
  据悉,佛山中院还将出台规范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行为的规定,明确公民代理的范围,同时,也规范法官对公民代理审查重点,防范职业公民代理现象。 

 

来源:佛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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