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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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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省高院副院长洪适权:程序越公开 司法越公正
2010/11/1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848次   
关键词:

访谈对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洪适权
  法周刊:广东法、检两院联合制定并发布《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对审判程序中的量刑程序进行改革,并在全省范围内试行,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洪适权:此举主要基于以下四点考虑:
  第一,量刑程序改革是以公开促公正的必然要求,具有极大的社会意义和法律价值。由于内部量刑评议过程依法不能公开,控辩双方一般不参与,纵使人民法院量刑过程是客观公正的,但由于缺少足够的透明度,在某些案件中也难免会引起不必要的猜疑,对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一定影响。量刑程序改革正是顺应这一要求而开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二,量刑程序改革,对完善诉讼制度具有重大意义。以往对公诉权的理解,限于求罪权,并不完整。定罪与量刑是紧密联系的,检察机关的公诉权不仅应包括求罪权,还应包括求刑权。
  第三,量刑程序改革,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与以往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只注重定罪、而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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