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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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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全面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 推动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科学发展
2010/12/01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640次   
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开始施行。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既给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改进国家赔偿工作提供了重要机遇。面对机遇和挑战并存的新形势,人民法院必须认真总结经验,调整工作理念和格局,全面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推动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科学发展。

   一、国家赔偿工作十五年来的主要成绩和经验

   十五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精心审理了一大批国家赔偿案件。截至今年10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97725件,审结89123件,结案率91.20%。其中,受理一审行政赔偿案件67354件,审结59611件,赔偿金额17.17亿元;受理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30371件,审结29512件,支付赔偿金额3922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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