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点击进入团队律师网站]
合作加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当前位置:首页刑事资讯深圳中院资讯 → 粤高法:兴宁:580多未成年犯无一重新犯罪
粤高法:兴宁:580多未成年犯无一重新犯罪
2010/12/02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783次   
关键词:

梅州日报讯  近年来,兴宁市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使未成年犯得到有效教育、感化,挽救了一批失足青少年并帮助他们走向新生。据悉,自2003年以来,该院连续8年所审判580多名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后无一重新犯罪。
  针对未成年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兴宁法院长年坚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坚持庭前调查。在开庭前,对未成年犯的成长经历、性格特征、家庭背景、犯罪成因进行调查,综合分析犯罪原因,耐心对未成年犯进行疏导教育,并主动与未成年犯的家人、所在学校的老师进行沟通,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帮助未成年犯认识到犯罪带来的不良后果。二是坚持庭中教育。在庭审中,从未成年犯容易叛逆、抵触的心理入手,运用圆桌审判的方式审理案件;并在开庭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官

分享到:
合作伙伴>>
  • 牛律师网站系列
  • 法律网站
  • 其他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推荐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11 www.chinalawyer.me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2003532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