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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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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推动具有深圳特色大调解体系建设
2010/12/15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772次   
关键词:

坪地法庭法官举办法律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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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人民调解协议获司法确认
龙岗法院坪地法庭经验受肯定
   
昨天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联合召开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华楠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全市法院要站在特区科学发展的全局高度,进一步增强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自觉性,强化能动司法理念,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深入开展法官进社区活动,进一步推动具有深圳特色的大调解体系建设。
积极主动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李华楠指出,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是广大人民群众独创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同时,作为一种化解纠纷的群众自治性活动,人民调解也是基层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途径。全市法院要站在特区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方面的独有优势,充分认识其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建设法制城市和公民社会等方面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切实把支持人民调解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来抓,纳入法院整体工作布局中认真谋划,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觉性,积极主动作为,努力推动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实现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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