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上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业务上对下监督指导的范围与程序,构建科学的审级制度,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意见》强调,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以确保审级独立。上级人民法院应树立“办案就是指导”的观念,尽可能通过审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解决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使审判工作直接起到对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的目的。
《意见》明确,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或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以及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可在审查移送审理请求后,决定是否受理下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