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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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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配偶子女为律师的法官实行任职回避
2011/02/17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782次   
关键词: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从发布之日起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统一施行。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此项制度是为了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廉洁问题的关切,防止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直接冲突,从而维护公正廉洁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此项制度的过程中,曾总结借鉴了上海、重庆、江苏、北京等地法院探索建立类似制度的成功经验,并在有关部门和各级法院广泛征求了意见。

   《规定》要求: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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