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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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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最高法院出台适用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2011/03/1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792次   
关键词:

    为正确适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修正前后的国家赔偿法在适用上的衔接,原确认案件的处理,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施行前已生效的确认和赔偿案件的申诉或重新审理,部分赔偿案件的提起条件,检察机关对生效决定提出意见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体现有利于保护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的原则,是《解释(一)》的一大特色,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侵权行为持续至2010121以后的,规定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二是对于侵权行为虽发生在2010121以前,但根据时效规定,赔偿请求人在2010121以后提出赔偿请求,以及在2010121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案件,规定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同时,为了方便赔偿请求人进入求偿程序,《解释(一)》就以往确赔分离的程序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解释(一)》第三条针对人民法院2010121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结案的确认案件,规定应当依照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继续审理并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法律文书。《解释(一)》第四条是针对司法机关在2010121以前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违法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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