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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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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萝岗区法院:发挥审判职能 预防化解矛盾
2011/03/21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746次   
关键词: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打击刑事犯罪,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延伸职能,预防纠纷,更是参与综合治理维护基层稳定的治本之方。
  近年来,萝岗区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建立三个层次的矛盾纠纷预防机制,实现法院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和矛盾隐患,力争将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化解了大量的无案号案件。2010年,萝岗法院首次扭转多年以来案件持续增长的趋势,全年收案同比降幅达16.55%,同时还实现申诉信访率为0,申请再审率仅为0.16%的历史性突破。经实践检验,案件的负增长带来了社会和谐的正效益。
  主动开展基础性预防。紧紧围绕地方党委中心工作,积极发挥服务大局的司法保障和延伸职能,调研先行,就本辖区内重点项目开发建设中面临的矛盾纠纷提出应对之策,是实现基础性预防矛盾纠纷的重要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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