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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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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龙湖区法院:法官巧解股权案 香港来信表敬佩
2011/03/22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538次   
关键词:

近日,龙湖区法院民三庭收到一封来自香港的感谢信:法官主持公道,坚持正义,给与我司无私的帮助,我司对其行为深表敬佩。信虽然不长,但字里行间流露的是掩饰不住的真挚谢意。写这封信的是香港桦晖公司,是龙湖区法院审理的一宗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被告。
  1998年,原告汕头某贸易公司与被告香港桦晖公司及另一股东共同出资成立了汕头某木业公司。原告认为在2000年的一次董事会议上,三股东决定原告及另一股东退股,被告应在一年内将原告及另一股东的投资额以现金的方式退还原告及另一股东,而被告没有履行,于是向龙湖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办理原告持有的汕头某木业公司45%的股权转让手续并支付原告股权转让金240多万元。
  原告与被告一方为国有企业,一方为香港企业,如果简单判决,双方矛盾将激化,社会效果也不好。为了让双方彻底化解矛盾,平息纷争,该案主审法官没有简单下判,而是把办案重点放在促使双方和解上。主审法官一方面不辞辛苦,与远在香港的被告加强沟通联系,让其解释没有履行股权转让的缘由,另一方面向原告释明港资企业股权变更须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分析利弊。经过主审法官坚持不懈的努力,原告与被告最终达成了和解,原告撤回起诉,该案得以圆满解决。虽然自始至终被告没有出现,但正是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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