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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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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最高法将出台法官任职回避实施细则:配偶子女回避
2011/03/27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863次   
关键词:

  法制日报讯 记者周斌 为让各级法院更好地贯彻落实法官回避制,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出台回避制实施细则。这是记者采访新疆、浙江、北京等多地高级人民法院后印证的信息。

  据了解,今年2月中旬由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法官回避制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规定要求,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但各地法院在贯彻落实该规定时发现,还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和明确。如法院辖区怎样界定,是否意味着省高院审判法官的配偶子女就不得在全省从事律师职业?法官子女的配偶是否属于规定中的子女范畴?既然配偶子女要回避,父母兄弟姐妹是否同样应当回避?法律工作者、从事非诉讼的律师,以及在法院挂职的领导干部是否都属于回避范畴?律师流动性较强,符合条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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