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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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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建设有普遍 认同感的人民法院
2011/09/2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68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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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出版的《人民法院审判理念读本》(以下简称《读本》),是继《当代能动司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对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立以来,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司法理论研究、司法制度建设中取得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成果进行的系统梳理和科学总结。该书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有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理论为指导,结合法院审判工作需要和广大干警的思想实际,深刻揭示了人民法院与党和人民的关系,再次明确了人民法院维护公正、树立公信的历史使命,坚定了人民法院加强自身建设、司法为民的追求。
  作为一名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官,我对《读本》中关于践行司法为民、建立司法公信的论述感受很深。“形象系于公正、法威存乎公心”,只有坚持人民法院的群众路线,维护司法公正权威,树立司法公信形象,才能建设有普遍认同感的人民法院,才能充分发挥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才能得到人民的真心支持和拥护。
  建设有普遍认同感的人民法院,首先要对人民群众有“认同感”。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司法是我国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为国之本,众为邦之基”。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从诞生之日起就决定了人民法院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要时刻保持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时刻牢固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时刻谨记自己就是人民群众的一员,把对群众的“认同感”投入到工作中来。
  建设有普遍认同感的人民法院,其次是要对司法公正公信有“认同感”。衡量和评价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是人民群众是否满意,而人民群众满不满意就取决于司法是否公正。“公则不为私所惑,正则不为邪所媚。”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立以来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我国司法制度仍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民众信任、信赖司法的局面仍未形成,司法公信力有待提高。在这样的形势下,人民法院更要依法办案,坚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
  建设有普遍认同感的人民法院,还要对加强自身建设,接受监督有“认同感”。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在于其具有改革创新、自我完善的品质,注重借鉴历史上一切有益的司法文明成果,吸收世界上其他国家司法制度的成功经验,以开放的精神、博采他人之长。要发挥人民法院的优越性,加强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及各项审判制度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化解因审判力量不够、司法能力不强产生的矛盾。加强自身建设,离不开党的领导。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要自觉接受党的监督,接受人大、检察机关的监督,接受当事人、舆论的监督,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以监督促进建设,以建设维护监督。
  我自1991年参加法院工作以来,一直有这样一个理想:做一个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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