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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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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司法联络员:大塘法庭的民意信使
2011/10/1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516次   
关键词:

 人民法庭是矛盾纠纷解决的桥头堡。“基层安则全局稳”,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大塘法庭创新推行司法联络员制度,让联络员成为司法与民意的信使,将司法服务从“衙门”搬到百姓的“家门”,为促进基层社会和谐增添了新动力。
  法官吃了“闭门羹”
  大塘法庭下辖大塘、南山、芦苞三镇,位于三水区北部,是与广州市和清远市接壤的三角地带,镇情复杂。一方面,其是广东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城镇化技术集成应用试点单位和蔬菜专业镇;另一方面,该镇下辖19个村委会,百余个自然村,有不少是北江作业的渔民。在这里,现代经济与传统劳作并存,各类矛盾更是错综交集。
  2010年4月,大塘法庭法官执行一起买卖合同官司时就吃了“闭门羹”。案件被执行人李某拖欠申请人货款3万元,经查,李某还有所在农村经济社的股份,每年都有分红。法庭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村民小组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该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依法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分红款、征地款收入。
  但该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根本不予理会,仍然直接将有关款项支付给了被执行人。当法庭执行人员依法前去送达要求限期追回该款项的书面通知时,再次遭到了该村委会和部分村民的粗暴对待,甚至以暴力相威胁。
  对于人民法庭所面临的困境,庭长黄旭有切身体会。“法庭办理的案件还是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人身损害、买卖合同、相邻纠纷等传统案件,案件类型并没有明显变化,但是调解工作的难度却比法院机关本部大了很多。”黄旭介绍说,法庭处在纠纷一线,很多矛盾的调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是人情世故则十分让人头痛。面对矛盾,法律常常有“水泼不进”的尴尬。
  “加上一些法官欠缺基层工作经验,不熟悉社情民意,一定程度影响了工作效果。”黄旭坦言,以往法庭与辖区村委会、村民小组之间的日常联系少,干警人生地不熟,在村组开展工作时常常遭遇不配合、不支持的境地。
  “法庭处在基层工作的最前沿,必须在化解基层矛盾、促进基层和谐上有更大作为。”三水区法院院长郑道永认为,应当依托法庭,创新工作思路,针对农村社会实际,将审判职能延伸到村组、群众中去,主动接“地气”,向群众借力。
  同年5月,黄旭带领法庭干警走访了辖区各镇党委、政府,深入到辖区19个村委会听取村干部和村民的意见与建议。走访中才发现,基层村委会、村民小组也存在不少困扰。
  大塘镇某村民陈乐和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判决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8万多元。判决生效后,陈乐和一直拒不履行判决,四处躲避执行执行人员调查发现他在所在村委会有分红,便依法通知该村委会协助扣划。
  陈乐和得知后,与其妻子一道恐吓村委会财务人员,扬言谁敢支持法院扣划他的分红款,他就要砍谁。村委会迫于压力未能依法扣划,只是将这些情况报告给了法院执行人员。
  “特别是面对一些比较棘手的或者新类型的纠纷,解决起来感到力不从心。”大塘村委会支部委员、调委会主任余万洪说道,“以前法院和法庭的同志来办案,往往是送份文书找个人就走了,村里面有了事情想得到法庭的支持时却不知道该找谁了。”
  民情有了“中转站”
  “如果能以各村委会的综治工作站为依托,在各村委会中设定专门的工作联系人的思路,让联系人成为吸纳社情民意的中转站。”在大塘法庭的庭务会上,建立司法联络员制度的想法应运而生。
  而这一设想得到了辖区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法庭辖区的三个镇均以镇综合治理办公室的名义正式下文,在各个村委会设立司法联络员。
  根据各镇发布的《关于建立司法联络员的意见》规定,联络员由村治保主任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兼任,具体职责主要有8项:收集基层群众诉求,通过法制宣传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依托司法联络信息平台做好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反馈工作,促进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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