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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交流,保障失足未成年人平等受教育权
2012/06/04   来源:深圳律协   浏览次数:914次   
关键词:

【背 景】

适用非监禁刑和刑满释放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一方面,与普通未成年人相比,特殊的服刑经历使得他们在正常社会化方面是一个弱势群体;另一方面,与成年刑满释放人员相比,该群体处在生理和心理发育时期,生理和心理状态的不稳定性决定了这些人回归社会后的耐挫力差,易出现心理危机。因此,适用非监禁刑和刑满释放未成年人的就学和就业问题一直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和相关刑事政策关注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规定了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但在实践中,当面对适用非监禁刑和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时,学校有时会简单地开除学籍,把他们推向社会,这既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矫正,也影响了未成年人平等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建 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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