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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交流,打破户籍限制 平等适用刑罚 广东未成年犯非监禁刑...
2012/09/03   来源:深圳律协   浏览次数:74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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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的数据显示,2011年广东全省法院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适用率已达50.2%,是三年前的近5倍。户籍不在广东、庭前社会调查和判后社区矫正难以落实、对未成年犯司法适用不平等的问题在广东已成历史。

  据统计,广东近5年来各级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数量达4.5万余人,占同期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9%,占全国的比例已超过10%。广东省高院刑四庭庭长、少年审判指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冰告诉记者,广东未成年罪犯以非粤籍流动人口为主,审判的难点在于量刑和非监禁刑罚执行,“人户分离”导致考察被告人平时表现的庭前社会调查程序难以操作,判处非监禁刑后无法纳入只针对户籍人口的社区矫正,监管难以落实。“南漂少年”成了法律“夹心层”,法官不敢轻易判非监禁刑,2008年广东法院的未成年犯非监禁刑适用率只有10.6%

  20115月,广东高院提请广东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牵头与省公安厅、检察院、司法厅、团省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非监禁刑工作体系的实施细则》。该细则根据广东实际扩大了社区矫正的范围,要求有条件的社区矫正组织可对读书、就业或经常居住地在广东或家庭成员在粤的非户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将非监禁刑适用情形细分为应当适用、优先适用、谨慎适用、禁止适用等情形,将法律规定的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具体化,并适当放宽。例如规定1825岁在校青少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可以参照未成年罪犯的标准执行,克服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的弊端,初步构建了非监禁刑适用标准体系。

  打破了户籍“禁区”,广东各地大胆实践,积极推进非监禁刑的适用。中山中院对可能适用的未成年被告人,无论户籍是否本地均在判决前委托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开展庭前社会调查。广州市黄埔区法院、海珠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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