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女士喂养小区里的流浪猫,却因猫伤人被居民告上法庭。乔女士一审被判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320元,她随即上诉。昨天,此案在(北京)市二中院二审开庭。
一审判决
喂猫人担七成责任
肖女士在一审时起诉称,今年6月4日上午,她遛狗时经过丰台区育仁里小区4号楼5单元,乔女士饲养的猫突然攻击她家的狗。她为保护爱犬被猫抓伤。经诊断,她属动物咬伤,三级暴露,故起诉要求乔女士支付医药费1815.75元、交通费7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
乔女士辩称,肖女士所说的猫是育仁里小区的一只流浪猫,她只是偶尔喂喂它,猫的行为和她没关系。而肖女士当时遛的是大型犬,没拴狗链,导致狗突然蹿出进攻猫,猫才开始反击。在猫随后逃离过程中,肖女士追上去踢了猫,把猫踢出一米远,才被猫反击所伤。乔女士认为,此事是因肖女士违规遛狗,并主动对流浪动物进行攻击才发生的,肖女士应自己承担责任。
今年8月20日,丰台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乔女士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导致流浪猫易在乔女士居住地及其附近出现。乔女士作为流浪猫的饲养人,应对流浪猫进行管理,并在流浪猫造成他人损害时承担侵权责任。肖女士未拴狗链即将狗带出,其本身对猫狗斗咬导致其被抓伤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酌定为30%。法院一审判决乔女士赔偿肖女士医药费及交通费共计1300余元,精神损失费因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