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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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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动态,诚信诉讼体系建设现场会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
2012/11/20   来源: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80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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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0日,诚信诉讼体系建设现场会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落实省委、市委“两建”工作部署,积极推动我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霍敏、市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胡志光、市法官协会执行副会长段秀荣以及市发改委副主任吴优、市司法局副局长邹从兵、市律师协会会长张勇和两级法院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国内银行同业公会等行业协会代表、律师代表参加现场会。
  诚信诉讼体系建设的工作平台“极光集约中心”正式揭牌
  极光集约中心是极光集约系统的信息化工作平台。极光集约系统是由市委政法委统筹主导、市中院和市律协牵头、以法院司法事务集约管理改革为契机、在更大范围内整合司法诉讼信息、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标志着我市诚信诉讼体系建设迈入信息化的新阶段。市中院霍敏院长、市发改委副主任吴优代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办公室、市中院执行局局长胡志光、市法官协会副会长段秀荣共同为市中院“极光集约中心”揭牌。
  首个《共建诚信诉讼体系公约》正式签署
  市法官协会、市律协作为共建诚信诉讼体系的缔约方签署了第一个《共建诚信诉讼体系公约》。《公约》共10条,主要内容为: 缔约方在诉讼活动中,应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维护社会公正;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规则,认识或告知作为诉讼主体违反法律程序规定的相应后果,共同维护诚信诉讼秩序;应当共同维护法律权威,遵照或引导各诉讼主体循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不进行恶意诉讼、虚假诉讼、重复信访、恶意信访等违背诚信诉讼原则的行为;应严格自律,保守诉讼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市法官协会与市律师协会定期沟通,将法官和律师遵守本公约的情况纳入各自的考核体系,其他缔约方亦应建立相应的沟通考核体系。《建设诚信诉讼体系公约》为一个开放的公约,今后还将吸纳国内银行同业公会等相关行业组织进来,共同促进诚信诉讼,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诚信诉讼体系建设是我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市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胡志光强调,推进诚信诉讼,必须充分认识诚信诉讼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诚信诉讼体系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诉讼对于社会诚信的培育和形成具有价值导向功能,对于社会诚信的巩固和深化具有制度保障功能。胡志光局长指出,推进诚信诉讼,必须建立有效的工作平台和运行机制。为推进诚信诉讼体系建设,市中院着力推动两大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即法院查控网和极光集约系统。法院查控网实现了对被执行人财产、身份信息的查询和控制,开创了一种信息化、集约化执行联动和执行威慑的新模式,大大提高了执行工作效能。2011年查控网完成财产查询99977项,财产控制1369项。2012年1-10月查控网完成财产查询218018项,财产控制16912项。极光集约系统重在建立机制引导和规范诚信诉讼,预防和避免不诚信行为发生。胡志光局长强调,推进诚信诉讼,必须从法官、律师等诉讼参与人做起。胡志光局长强调,法官、律师、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应严格遵守《共建诚信诉讼公约》,共同促进诚信诉讼,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他表示,将借助“极光集约系统”,维护诉讼诚信,提升司法公信。另一方面,发现律师不诚信的问题时,法院将向律师主管部门、律协及相关律师事务所反映,净化法律服务市场。
  市发改委副主任吴优代表市发改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办公室作了讲话。他指出,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现建设,具有现实的需求和深远的意义。一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仅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重要举措。二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不仅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硬转型”,更要实现体制机制和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软转型”。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就是实现“软转型”的重要抓手。三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和提高民生幸福指数的重要举措。深圳要提升城市能级、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尤其需要通过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失信者受到惩戒,使守信者得到保护,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夯实民生幸福的基础,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他特别指出,深圳“两建”工作主要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等方面,对于司法公信则考虑较少,市中院提出的诚信诉讼体系建设则填补了这一空白。诚信诉讼体系建设将有助于提升我市的司法公信,并推动构建我市完整的诚信建设链条。他希望诚信诉讼体系建设、“极光集约系统”、“法院查控网”平台能与我市正在推进的相关征信系统进行有效整合,实行信息的互联共享,共同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市司法局副局长邹从兵指出,《建设诚信诉讼体系公约》是市中院和市律协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创新之举,是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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