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中旬开始,市中院按照《深圳市纪委关于建设廉洁城市责任项目分工》的通知要求,成立工作小组,制定落实方案,对近四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共11000多宗经济
犯罪信息进行了整理和电脑录入,建立起“深圳法院经济
犯罪信息系统”,经中院党组研究并报省高院和深圳市纪委同意,决定从即日起,对外开通有关信息的查询。该系统的开通,将有助于协调有关部门对失信者在投资、融资、招投标等方面加以限制,积聚社会正能量,是我市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
经济
犯罪信息查询范围包括:2009年之后全市法院一、
二审生效裁判文书认定构成《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和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规定罪名的案件,但
*抢*劫犯罪、抢夺
犯罪、*盗*窃*
犯罪、*敲*诈*勒*索*
犯罪除外。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死刑案件原则上不提供对外查询。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或单位介绍信,至中院
立案大厅填写申请书,提供明确的查询检索条件,并承诺查询结果仅用于申请的正当事项,附相关材料一并递交窗口的查询员。经审核后,申请人可直接在
立案大厅内的电脑上查看经济
犯罪档案信息及裁判文书,并按照规定打印信息(裁判文书除外)。“经济
犯罪信息查询系统”可提供以下信息:
犯罪人姓名、罪名、犯案时间、涉案金额、简要案情、判决时间、判决结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