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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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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动态,关于建立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2013/01/18   来源: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531次   
关键词:

    依据本院《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的规定,本院已经完成了本次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工作,经审定,本院建立机构管理人名册,现将入选名册机构公告如下:
    (1)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3)深圳市金大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4)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5)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6)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7)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8)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9)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10)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11)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12)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3)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14)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15)深圳广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17)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18)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19)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20)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21)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22)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2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24)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25)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26)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27)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28)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29)深圳市唐人清算事务有限公司;(30)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31)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院统一按本次建立的名册选定管理人并逐步对管理人进行分级管理,本院2008年4月16日建立的管理人名册不再使用。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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