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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交流,美国“引渡”斯诺登面临多重法律障碍
2013/06/20   来源:深圳律协   浏览次数:7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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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一些情报机关和执法机关已经把其电子侦查和监测的网络扩展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完全可以不向美国以外的任何法域提出什么协助请求,甚至不向任何人打个招呼。这种“国家黑客”行动不仅严重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也对有关法域的司法主权构成潜在威胁

黄风

斯诺登对美国情报机关和执法机关网络侦查及监测手段的爆料令全世界的网民震惊。身处香港的斯诺登会不会被作为逃犯移交到美国?现在也成为了国际舆论和法律界人士特别关注的事情。

美国与香港早在1996年就签署了移交逃犯协定,但是,对于斯诺登案来说,这个协定也许不但不会为斯诺登的遣返提供更多的法律便利,反而有可能会带来一些限制。

首先,《香港和美国移交逃犯协定》沿袭了英美法系引渡制度的传统,采用“罪行清单”的模式列举可纳入移交逃犯合作范围的行为,如果某一行为未被列入该协定列举的罪行清单,则被认为不符合双重犯罪的标准,因而将被排除在移交逃犯合作范围之外。斯诺登对美国执法机关网络监控和侦查手段的揭露,根据美国法律构成泄露国家机密罪或者叛国罪,而此类犯罪均不属于《香港和美国移交逃犯协定》第2条规定的“罪行的类别”。

另一个重大的法律障碍来自于《香港和美国移交逃犯协定》第6,该条第1款明确规定:“如逃犯被控或被裁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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