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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死刑复核程序的整体改革思路对人民检察院参与死刑复核的方式进行讨论

为了从制度层面推动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笔者试图结合死刑复核程序的整体改革思路,对人民检察院参与死刑复核的方式进行讨论。一、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与检察机关的参与;二、死刑复核程序与检察机关参与方式的多样性;三、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构想。

从加强诉讼人权保障的角度论死刑复核法律规范

修正案全面总结了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办理死刑案件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充分吸纳了近年来死刑复核制度改革的丰富成果,在原有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这对确保死刑案件质量、加强诉讼人权保障都具有深远的意义。一、切实贯彻以裁定方式为原则、以判决方式为补充的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模式;二、认真做好死刑复核案件讯问被告人工作;三、严格保障律师参与死刑复核

探寻我国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路径及其有关问题

当前,我国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几乎一片空白,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容易造成死刑复核权的滥用,这已引起理论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从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现实考察入手,分析了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理论依据,提出现阶段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路径。

死刑二审开庭审理是否可以取代死刑复核程序?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自2006年7月1日起,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有学者指出,这一改革意义深远,有了这个开头,就会有无期、有期徒刑的二审案件的开庭。1.死刑二审:开庭的法槌从此敲响;2.“不能是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3.“只审卷宗不审人”太危险;4.二审开庭:死刑复核权收回前的把关;5.开庭审理后的死刑二审之路。

论人权司法保障的内涵及其对死刑程序的要求

人权司法保障的基本内涵,孕育着对死刑程序的基本要求。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倾力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于各个制度程序中。在死刑复核程序方面,开始打破传统的封闭化格局,允许辩护律师的参与。但是也应当看到,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与《律师法》及新《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中所进行的改革,仍有较大差距。这不仅造成律师辩护制度在刑事司法规范体系中出现结构分裂

对死刑复核程序的三大功能作些理性的分析

我们必须理性地看待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不能让最高人民法院承载超出其实际能力的重负,否则对最高人民法院而言并不公正,就程序自身而言也不符合诉讼规律。因此,我们应当寻求更科学、更有效、更经济的机制来实现上述三项目标。下面笔者将对死刑复核程序的三大功能作些理性的分析。一、关于控制功能;二、关于纠错功能;三、关于统一功能。

通过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促使普通刑事诉讼程序走上完善之路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审核准的一项特殊程序,有其特有的属性和意义,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1.消极视野下的死刑复核程;2.积极视野下死刑复核程序;3.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之道。

唐代多方位的死刑复核制度反映了皇权的强化和中央集权体制在司法领域的完成

死刑复核是指国家相关部门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核准的特殊诉讼程序。唐代十分重视对死刑的复核,除皇帝本人拥有对死刑的最高复核权外,中央多个机构还拥有对死刑复核权,如刑部从司法体系内部对死刑进行复核,门下省和中书省则以立法机关的身份对死刑进行复核,尚书都省作为尚书省的行政监督机关通过行使复核权对死刑进行行政监督,而御史台从监察角度对死刑进行复核,最后由皇帝

就检察机关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法理基础和程序等提出一些论证意见

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实行法律监督,符合人大制度关于权力监督制约的原理,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应有的诉讼地位和独立性、权威性,体现了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要求,具有基本法律依据。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应遵循严格限制并减少死刑、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公共利益、公平、及时、突出重点等原则。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中的诉讼地位不是公诉人,而是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备案审查、受理申诉

从立法、诉讼构造和司法实务等角度对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

笔者拟从立法、诉讼构造和司法实务等角度对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对完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提出一些构想。一、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规定及其法理分析;二、对死刑复核程序合理性的质疑;三、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理性构想。

完善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并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更明确的指引

人权司法保障的基本内涵,孕育着对死刑程序的基本要求。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倾力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于各个制度程序中。在死刑复核程序方面,开始打破传统的封闭化格局,允许辩护律师的参与。但是也应当看到,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与《律师法》及新《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中所进行的改革,仍有较大差距。这不仅造成律师辩护制度在刑事司法规范体系中出现结构分裂

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进行剖析并尝试对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进行重塑

本文拟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进行剖析,并尝试对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进行重塑。一、死刑复核程序之“现在时”;二、死刑复核程序之“将来时”。

从死刑复核程序目前存在的三大问题入手来对其进行探究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所特有的一项程序。我国目前仍然奉行“保留死刑,慎杀少杀”的刑事政策,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已决定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统一收回,如何构建一个科学、合理、富有张力而又具有操作性的死刑复核程序,便成为当务之急。

把死刑复核程序分为三个阶段来逐一介绍其发展历史

我们了解死刑复核程序的历史发展以及对现在出现的问题追本溯源未尝不是一个简便易行的办法。故笔者姑且也将其分为几个阶段来逐一介绍。第一阶段:建国初到刑诉法颁布前;第二阶段:刑诉法颁布到刑诉法修订前;第三阶段: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到现在。

寻求死刑复核程序中检察身份介入之正当性

在死刑复核权回归的背景下,探究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涉及其双重角色的正当求证问题。基于检察监督权与公诉权之上下权能辨析,并合理构建检察机关内部的权力分野机制,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双重角色并不存在逻辑上的悖论,相反它符合我国现行的司法权力分配与制度运行逻辑。

死刑复核程序是严格死刑规格、统一执法尺度的关键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一道十分重要的审判程序。这一程序的设置对正确适用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均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1.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2.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控制死刑的适用,实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3.死刑复核程序还是严格死刑规格、统一执法尺度的关键程序。

律师在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实践中主要做些什么工作?

律师如何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具体和完善的规定.实践中,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核心工作也就表现为向合议庭提出法律意见。律师在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实践中,主要进行以下工作:一、会见当事人;二、阅卷;三、提交法律意见.

从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目的出发 对死刑复核的方式进行探讨

手段因目的而生存,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立是为了实现两个目的,一是政策目的,二是救济目的。为了方便刑事司法政策,死刑复核程序倾向于行政审批方式,而考虑救济的目的,似乎更倾向于司法裁判方式。为了平衡两目的之间的冲突,参考美国量刑听证与上诉审这两种程序,也许一种有限的司法审查方式更适合当前的司法体制。

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分开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二审法院没按二审程序的时间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就是超审限的行为,因被告人在押的超审限行为就是超期羁押。导致此种情况下的超期羁押,原因是多方面的。人民法院忽视了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独立诉讼价值有之,忽视同案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有之,等等不一而足。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需要提出来加以研究:第一、从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关系来看;第二、从同案犯权益保护来看;第三

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对当前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具有直接借鉴作用和参考价值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法学界先后有部分学者曾就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产生基础问题作过一些有益的探讨,但迄今为止,专门全面系统地研究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及如何正确借鉴其中有益成分的论著还尚未见到。有鉴于此,本文拟对它们试作初步的探讨,以供学界同仁和立法机关参考。一、死刑复核模式的双轨性;二、死刑复核权限的集中性;三、死刑复核对象的明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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