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检察官在刑事上诉审中职能的作用及评价
检察官在刑事上诉审中的职能作用应当定位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但在实践中,刑事上诉审检察官监督履职的范围和程序性保障不完整,一方面缺乏对一审未上诉、未抗诉案件以及二审法院书面审理案件的监督,另一方面在抗诉与上诉的设置上给予了抗诉以优势地位,监督的权利与义务缺乏对称性。为此,应当进一步明确刑事上诉审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职能,分设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一审检察官仅行使
论中国刑事上诉程序的机构性功能及其缺陷
在两审终审制的框架下,尽管中国刑事上诉程序同现代法治国家刑事上诉程序一样也具有监督、保障法律统一实施等机构性功能,但在中国刑事上诉程序当中,第二审法院关注的焦点仍然仅仅局限于控辩双方之间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争议,而很少在纠纷解决之外,充分考虑裁判结果对未来审判的指导和影响,以及如何促使现行法律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的需要。
从死刑案件上诉复核来论死刑的“死刑非比寻常”独特性
各国的死刑实践,实际上也就是各国司法在死刑制度中的作用,取决于该国历史以及政治格局。这个问题之所以备受关注,是人们充分认识到死刑无可挽回并且其刑不可测的自然结果;也就是说死刑非比寻常。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对人民代表大会所做的一份报告中也表达了类似情感:“人命关天。死刑核准权的行使绝对不能草率。”由于“死刑非比寻常”,因此,死刑也突显出法律伦理的重要性。约束
从加强检察监督的角度寻求解决“上诉审”问题的办法
从某市近三年上诉案件的情况看,“上诉审”存在许多问题:以量刑不当理由改判的比率过高,以立功、自首”改判的比率较高,“民事赔偿和解”反复减刑,履行法院一审判决法定义务的行为被作为上诉改判的因素。在上诉案件的办理中,二审法院审判理念存在问题,缺乏维护一审判决权威的意识;“应改不改,不应改乱改”的现象突出,量刑严重不规范;改判随意性较大,损害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应
有必要展开对程序性上诉问题的专门研究
程序性上诉是一种重要的程序制裁与救济机制,主要包括程序性上诉的模式、程序性上诉的提起、程序性上诉的审理程序、程序性上诉的裁判方式等方面的内容。程序性上诉有三种模式,其中二审实行事实与法律审之事后审、三审实行法律审之事后审是较为普遍采用的模式;程序性上诉提起的基本要求是必须明确上诉理由,但该要求需与辩护制度衔接起来,否则会变相地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程序性上诉审
确立预防犯罪在治理犯罪中的主导地位
预防和惩治是人们应对犯罪问题的两种策略的选择,但是两者发生作用的特点和程度是有显著差别的。我们确立预防犯罪在治理犯罪中的主导地位,应重点从犯罪预防手段和犯罪预防主体两个方面实现转变,将预防主体和功能相结合,构建国家和社会,防护和自律的双层网络体系。公众的自律网并非要代替国家的防卫网络,而是弥补刑事政策网的不足,并减轻国家刑事网的压力。因此,这种自律网络的形成
预防犯罪以及通过法律体系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笔者认为,犯罪与社会的关系犹如疾病与人体的关系,某些疾病属于有机体的系统问题。由系统引发的疾病应通过对有机体形成疾病原理的研究进而调整整体关系才能治愈。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问题就属于这一类社会疾病。事实上,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从来就不是“未成年群体”本身的问题,它往往是一些社会问题的结果而不是社会问题的原因。
建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新模式 发挥其在职务犯罪预防上的作用
在我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下,如何建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新模式,更大地发挥其在职务犯罪预防上的作用,就成为我们必须研究的重要问题。一、我国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总体格局;二、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现状;
在加快城市化进程中如何预防犯罪?
本文从一下几点探讨城市化进程中的犯罪预防:一、加快城市化进程,必须防止贫富差别过于悬殊;二、加快城市化进程,必须加大对城市公安队伍的投入;三、加快城市化进程,必须加深对城市化治安环境保护的认识;四、加快城市化进程,必须加速政法工作的重点向城市转移;五、加快城市化进程,必须全面强化城市行政管理。
论危险驾驶罪的规范理解及其犯罪预防
面对社会上日益严重的醉酒驾驶问题,《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有关醉驾的刑法规范主要体现了刑法保护法益前移与抽象危险犯的立法精神。而用刑法手段减少风险的发生、确保交通安全并不能有效达至理想效果,超越规范层面的惩罚醉驾的政策与风险防治因素为情境预防理论应用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提供了可寻的依据。从具体犯罪的预防出发思考减少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机会,应用情
论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本文提出一个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检察院相结合的职务犯罪预防新模式取代现行的由各级党委牵头,组织、检察、公安、审计、监督、宣传教育等部门组成的社会大预防模式的立法建议。本文从现行预防体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阐述了必要性,以法律授予人大及检察院的法定职权阐述了可行性,最后提出在人大成立预防本文提出一个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增设一个预
浅析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及其犯罪预防
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处于学界通说地位的故意说存在疑问。一方面,故意说存在和我国刑法的规定相悖、和397条的法定刑设置不相协调等理论上的诸多缺陷;另一方面,故意说并不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贯的做法,将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滥用职权侵害他人生命法益、公共安全法益的行为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使得定罪失当,罪行不均。过失说具有妥当性。过失说不仅和397条的法定刑较轻的现状
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典型形式、特征及对其进行预防
为进一步准确揭示此类犯罪发生、发展的内在规律,我院集中开展了专题调研,以期为更有效地打击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危害;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典型形式及特征;三、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发高发的四大诱因;四、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暴露出三类警示;五、治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具体对策和建议。
通过进行科学预测、经济分析及提出预防措施来预防黑社会犯罪
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测、对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措施进行经济分析、提出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措施,构成了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的不可或缺的三部分。一、进行科学预测——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前提;二、进行经济分析——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功利要求;三、提出预防措施——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关键。
论帛书《易传》与帛书《德行》中的犯罪预防思想
自从帛书《易传》出土以来,学界尚无人从法学视角探索其思想。笔者在这方面首作尝试,对帛书《系辞》及五篇古佚书中罪因说与防罪说略加考察。(一)罪因说;(二)防罪说。
探讨犯罪预防与犯罪的冲突、犯罪预防的理想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冲突
本文拟就犯罪预防与犯罪的冲突、犯罪预防的理想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冲突展开探讨。一、犯罪与犯罪预防的冲突;二、犯罪预防的理想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冲突。
建立具有科学层次结构的犯罪社会防范系统
本文试图以广东为例,谈谈建立具有科学层次结构的犯罪社会防范系统。一、犯罪预防机理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二、系统层次结构与犯罪预防;三、犯罪防范与地方特色。
对这些刑法条文规定的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进行深人地分析研究论证
在刑法分则中,另外一些刑法条文中规定的过失犯罪,没有作明确规定,不论在刑法理论研究中还是司法适用上,对这些条文规定的犯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持有不同的意见,严重影响了对案件的犯罪性质的准确认定和对犯罪分子的正确量刑。因此,有必要对这些刑法条文规定的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进行深人地分析研究论证,为完善刑事立法、刑法解释和正确适用刑法条文规定提供参考。
探讨法律论证理论产生的历史过程以及试图解决的问题
通过法律论证向法律论证理论的发展过程,探讨其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对进一步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发展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拟就法律论证理论产生的历史过程以及试图解决的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一、法律论证的提出;二、法律论证的源流;三、法律论证的旨趣。
法律论证理论构成当今法律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论证不再仅仅被当作一种比较宽泛的研究领域,而是被作为一项本来意义上的研究课题。对法律判决进行理性证立的问题,已经成为处于不断演进中的法律论证理论的核心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