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轻辩护的制胜宝典之二:受害人过错辩护

发布时间:201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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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故意伤害、杀人或其他暴力犯罪案件中,受害人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甚至受害人的这种过错是导致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辩护律师以此为据,进行受害人过错的辩护。


在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判断对于确定量刑幅度和分配民事赔偿责任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被害人过错”可作为量刑情节,但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提出,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中,“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显示出将“被害人过错”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等量齐观的观点,很快被各级法院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广泛运用,且不局限于上述两类罪名和判处死刑的案件。而附带民事诉讼则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关于“过失相抵”的原则性规定,但基于该条文义的抽象性,实践中往往以“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或者“被害人对于纠纷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作为减轻被告人赔偿责任的理由。这深刻影响了同一案件的刑事思维,使得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从《纪要》的“明显过错”或“直接责任”演化为“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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