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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辩百科
管制: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知道,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而且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是非常轻微的一种处罚。本团队律师在办理涉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的案件中,如果控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也常常能够争取法庭判处其为管制。这样当事人虽然被判处有罪,但是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只是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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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谈管制的执行程序
2015/1/13 10:09:25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711次   
关键词:管制  管制的执行程序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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