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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刑辩百科
在一个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事实上有数个相互独立的行为并且触犯不同罪名的故意犯罪,一个行为吸收了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的罪名,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通常表现为重罪行为吸收轻罪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吸收犯的取保候审、律师会见、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刑事申诉、减刑假释、死刑复核、撰写文书、出庭辩护、刑事自诉、刑事论证、犯罪预防、刑事上诉、附带民事、从轻辩护等术有专攻。因为专业,所以精英,因为经验,所以信任,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刑辩领域经过十年的辛勤耕耘,以深厚的理论功底、扎实的办案技能、紧密的团队协作、丰富的执业经验、良好的工作背景以及严谨执着工作态度竭诚为委托人提供最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如有任何刑事案件咨询,请拨打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咨询电话:4006066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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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中吸收犯与牵连犯有什么区别呢?
2015/1/19 23:57:42   来源:好搜百科   浏览次数:646次   
关键词:吸收犯犯罪是什么  牛律师刑辩团队  4006066148  牵连犯  

 

吸收犯牵连犯区别

 

牵连犯吸收犯都具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且都是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但是二者之间仍具有质的区别。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

 

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

 

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

 

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

 

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

 

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6.主观方面的差别。

 

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

 

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

 

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原标题:吸收犯牵连犯的区别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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