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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刑辩百科
证人证言:就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是法定证据的一种。但当事人陈述与鉴定人意见是独立的证据种类,不属于证人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牛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知道证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二)证人作证的义务性;(三)强制性。虽然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但是还会有很多人为了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而做不真实的证人证言,此时就需要本团队律师来加与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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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加大对出庭证人的保护力度解除出庭证人的后顾之忧
2015/1/23 14:57:11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509次   
关键词:证人证言  保障措施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尽管作证(包括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证人不愿出庭、不敢出庭、不能出庭的现象,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加大对出庭证人的保护力度,解除出庭证人的后顾之忧,保证最低限度的证人出庭率和取得良好的出庭效果。

 

找准症结,说服证人特别是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一方面,应当加强与证人的沟通,争取其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另一方面,了解其性格、心理、工作、家庭、民族、文化程度、经济状况等,分析其拒绝出庭作证的具体原因,然后采取不同的方法“对症下药”:对担心被报复或自身安全的证人,要向其讲明检察机关有保护证人的职责和能力,并告知其具体的保护措施和方案;对担心经济受损或经济困难的证人,要及时为其提供交通、住宿、就餐、误工等经济补助;对担心工作受影响或者可能被单位克扣、变相克扣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甚至被解聘、开除的证人,要争取其所在单位的协助与配合,必要时可向其单位或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并督促落实或者纠正;对担心身体状况不佳、语言表达能力欠缺的证人,要做好心理疏导和疑虑解除工作;对没有正当理由而不愿、不想出庭的证人,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辅之以法,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其到庭。

 

安抚情绪,确保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客观作证。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与案件处理结果关系密切,参与庭审的主动性较高,但其陈述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易受主观心态、情感因素的影响。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控诉被告人心切,可能当庭改变其陈述或者证言;有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较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可能当庭哭闹、辱骂被告人,引发庭审冲突。因此,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要以安抚情绪为重点,从庭前和庭中两个环节加强把控,密切关注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情绪变化,避免矛盾激化、升级,影响庭审进行。

 

广开途径,确保鉴定人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对于公安、检察系统的鉴定人及有专门知识的人,通过检警配合机制、检察机关内部相互配合机制,确保其出庭作证;对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可考虑按照其业务收费标准,支付其出庭作证的合理报酬;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应通报并督促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按照20052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处罚。

 

加强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内设自侦部门的协调,引导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既是对侦查行为合法性及侦查结果的检验,又是侦查人员“自证清白”的最好时机。所以,应加强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转变办案观念,引导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特别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要求侦查人员做好出庭说明取证合法性的准备,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应法院的要求出庭说明,也可以主动要求出庭说明。最重要的是,要在法庭上能够与公诉人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支持公诉的任务,这才是侦查成功的标志。可以说,出庭作证能力将成为侦查人员必备的一项新能力,支持公诉最好的方式就是出庭作证。

 

争取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必备条件和措施。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实施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为有效保护证人,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在移送法院的法律文书、书面材料(如起诉书、询问笔录)中可以使用化名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建议庭前核实证人的身份,庭审中省略相关询问;建议法庭配备遮挡屏,遮蔽证人外貌,配备改变声音的技术系统,改变证人真实声音;建议加强临庭法警的人员数量和安全警戒力量,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和出庭安全;对于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如果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暴露侦查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建议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健全证人出庭作证工作制度,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一要积极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或者会商的形式,就出庭作证人员的范围、程序、保障措施等内容达成共识,共同制定证人出庭作证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二要加强与辩方的沟通,特别是要充分利用证据开示、庭前会议等制度,充分与辩方交换意见,及时获悉辩方申请证人出庭的情况,做好庭前预案;三要加强与出庭证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证人能够顺利出庭;四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落实证人出庭的补助经费。

 

此外,对重大、敏感、特殊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要进行动态风险评估,如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重大毒品犯罪案件、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等,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当提高安全风险评估等级,实时评估作证风险,及时调整出庭方案。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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