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所构建的以非法证据排除和瑕疵证据补正为核心的程序性裁判,为侦查机关出具书面说明材料的适用设定了较大空间,悖离直接言辞原则,存在明显的正当性瑕疵。但侦查说明的适用,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两种理念存在激烈的矛盾。就此,有必要根据程序性裁判的不同证明方式,试求形成侦查说明从底限规范性到精密规范性的多层级规范性 职务犯罪的智能型和隐蔽性特征要求赋予侦查主体更严密的侦查措施
新刑诉法对相关强制措施适用条件的改变,证据种类的丰富,证明标准的修改,技术侦查的确立,以及犯罪嫌疑人辩护性措施的加强,既赋予了侦破职务犯罪的有利条件,又使职务犯罪侦查面临严峻挑战。要使职务犯罪侦查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就必须进一步转变侦查观念,提高侦查素能,强化实践探索,逐步构建职务犯罪侦查新模式及其所需要的操作规程。
反贪污贿赂案件侦查工作,具有谋略性、对抗性、危险性,必须适应现代刑事司法关于强化人权保障、无罪推定、证据裁判等理念的要求,才能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维护检察权威。一、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体现和要求;二、顺应现代刑事司法理念需要,严格行使侦查权.
从侦查行为科学视角和跨学科论域讨论了侦查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差的基本性质
侦查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差及其诊断与修正既是最基本、最常见的侦查理论和应用问题,也是整个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都必须研究的重要问题,更是重要的刑事证据调查理论与技术问题。但长期以来,学界和实务界均未对此问题予以应有的重视,更缺乏从侦查行为科学视角进行专门研究的成果,基于这一情形,本文以侦查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差之特性、样态描述为逻辑起点,剖析了侦查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
侦查裁量权的存在具有现实基础和积极意义,但侦查裁量权的不当行使与侦查法定、侦查任意、比例原则、客观公正、侦查权力国家化等侦查原则相冲突。我国侦查裁量权存在诸多问题。对侦查裁量权进行有效规制,需要从调整侦检关系、完善侦查程序、制定规则、完善外部权利监督方面进行综合性的制度设计。在具体制度上,有必要借鉴相关国家的有益制度经验,在刑事立案制度、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在我国,侦查具有高度密闭性,缺乏足够的司法控制和辩护律师介入的空间。冤错案件的背后,存在着对抗观念的缺失以及对侦查权缺乏有效制约的深层原因。这些深层原因呈现为密闭侦查和形式审判的司法形态。 从财产权保障的视角研究搜查制度 以其裨益于我国搜查制度的完善
搜查作为一种对物的强制处分措施,有侵犯公民财产权之虞。我国立法对搜查应遵循的原则、条件、时间、地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存在诸多问题,亟需立法予以完善。搜查制度的完善是对公民财产权的预防性保障机制,然而由于公权力的天生扩张性,还需完善相关的救济性保障机制,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和侵犯财产权之刑事赔偿可以担其重任。
“侦查陷阱”的异化便是因为这些情况而产生的一种极为典型的不正常现象。所谓侦查陷阱,又称侦查诱惑,是指拥有合法刑事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为查清犯罪,抓获犯罪分子,对有犯罪历史又再次犯罪故意的人,通过进行适当引诱,使其再次实施相同犯罪,从而得以将其抓获归案的一种手段。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再延长二个月。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采取的侦查手段和措施有哪些?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组织警力进行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但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二、询问证人、被害人;三、勘验、检查;四、搜查;五、扣押物证、书证;六、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七、鉴定;八、辨认;九、通缉。
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一般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为完成侦查任务依法进行的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或书证、鉴定、通缉等;所谓“有关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一是许多专门调查工作如讯问、搜查、扣押、通缉等本身所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