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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变通刑辩百科
级别管辖是在纵向上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刑诉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第一审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告诉您,这就是级别管辖的变通。团队律师不断从实践中总结出与时俱进的办案经验和“标准化、流程化、可视化”的精细化办案标准,旨在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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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级别管辖具体有哪些内容?
2015/2/26 13:25:25   来源:百度百科   浏览次数:623次   
关键词:级别管辖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刑事诉讼法  

 

刑事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

 

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六机关规定》第5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高法解释》第5条)

 

原标题: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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