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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刑辩百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告诉您,少年犯罪主要指少年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例如杀人、盗窃或者团伙抢劫等。大部分犯罪的少年都是智力正常、情绪稳定的,但大都是在不良环境教育下而成长的。我国对青少年犯罪均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态度。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在办理少年犯罪的案件过程中,积极主张采用非刑罚化的手段,包括家庭教管、社区服务、社会帮教等处理案件。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结合我国现况及对青少年保护的有益经验以及司法实践,系统提出非刑罚化处理青少年犯罪的辩护思路,一是犯罪情节轻微的,按照刑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二是对依据刑事诉讼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不予起诉;三是对于具备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扩大性作为相对不起诉处理,适用非刑罚化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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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诱因为什么是青少年犯罪的首要凶手?
2015/4/16 14:30:57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次数:811次   
关键词:什么是青少年犯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网络犯罪  

 

青少年暑期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作为当今社会最普遍、最严峻的问题之一,从世界范围来讲,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各国均形成了犯罪低龄化的趋势,青少年犯罪迅速增多,犯罪率日益攀升。青少年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也给青少年自身和家庭带来灾难和不幸,这已成为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在我国,青少年犯罪从总体上呈现出居高不下的局面。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最新资料统计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的少年犯罪案件占到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80%少年犯罪与网络有关。网络暴力、色情游戏、网络色情泛滥,使部分青少年沉迷其中不能自拔而走向犯罪。

 

一、网络诱发犯罪的现状

 

(一)网络游戏的原罪导致青少年人格心理异化而犯罪

 

1、暴力网络游戏的原罪因素

 

原罪一词来自基督教的传说,它是指人类生而俱来的、洗脱不掉的“罪行”。 “原罪”被认为是人思想与行为上犯罪的根源,是各种罪恶滋生的根,会把人引向罪恶的深渊,又是使人难以自拔的原因。原罪的另一个层次是指误用自由意志去行恶。上帝给予人自由意志,人有能力选择善和恶,所以原罪在某层次而论可理解为人误用自由意志而行恶。暴力、色情网络游戏大势宣扬打杀、性刺激、性挑逗、性犯罪迷乱青少年的心智即是原罪的体现。

 

根据《中国青少年网瘾数据报告(2005)》网瘾青少年占总人数的13.2%,而存在倾向的占13%13-17岁的网民中网瘾比例达到17.1%18-23岁的占13.7%。其中初中生23.2%,失业无固定职业的占21%,职高占20.5%,高中生占10.1%。可见大多数网瘾网民都是青少年。

 

电脑游戏容易使青少年产生上瘾的心理,长期沉迷于电脑游戏,不仅会遏制儿童大脑的正常发育,而且特别影响儿童的早、中期智力开发,出现“网络成瘾综合症”等心理疾病。“网络成瘾”病人多沉溺于网上自由聊天或网上互动游戏。未成年人长期玩如飙车、砍杀、爆破、枪战的游戏,火爆刺激的游戏内容使他们模糊了道德认知,淡化了游戏虚拟与现实生活的差异,误认为这种通过伤害他人而达成目的的方式是合理的。并由此忽视了现实生活,或对现实生活不再满足。开始只是精神上的依赖,而后可发展成为躯体上的依赖。表现为情绪低落、头昏眼花、双手颤抖、疲乏无力、食欲不振等。虚拟世界让人成瘾后,低质量的网络人际关系便自然而然地取代了高质量的现实的人际关系。在真实生活中,绵延不断的沮丧、困惑、孤独感时时折磨着他们,当患者最终失去对社会交往的兴趣时,精神心理活动也随之走入歧途。严重的产生人格障碍和精神分裂。

 

2、网游的成瘾性而导致“网瘾”青少年人格心理异化而诱发犯罪

 

网络游戏由于有让人上瘾的特性,被称之为“电子海洛因”。网络游戏多以惊险刺激的打斗内容为主,充满枪战搏杀、暴力、血腥、能满足游戏者的在现实生活中无法获取的惊险刺激,潜移默化影响和改变着青少年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网络游戏的层层升级暴力内容往往会诱发青少年的冲动性和攻击性暴力犯罪,暴力游戏鼓励青少年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甚至倡导一种暴力取胜为荣的错误价值观。网络游戏中的暴力使得青少年时时受着暴力文化价值观的不良引导,被网络暴力的内容所折服,在潜意识中对自己游戏中的非现实行为自我欣赏与陶醉。反复地暴露于攻击性面前,会使人们头脑中建立详细、互相联系的与攻击相关的情感、技巧、记忆、信念等,并渐渐地获得了攻击的认知与情感。网络游戏也为青少年犯罪提供了犯罪场。犯罪场是指“存在于潜在犯罪人体中、促成犯罪原因实现为犯罪行为的特定背景”。游戏的逼真场面为他们提供了生的的模仿样板,在这一虚拟事实的背后他们可以重复性演练以达到熟练有余之境地,并可以把网络上的技巧随意施加于人。网络游戏的犯罪场力是双向的,网络游戏把青少年陷于其中,青少年的推波助澜又使得网络游戏愈演愈烈二者的紧密结合使得双方有难解难分之势。青少年沉侵其中,不能自拔,导致现实世界与虚拟的模糊难辨。误把自己在游戏中的虚拟身份与行为方式当成现实,易把虚幻的社会关系理解成现实情形,把虚拟世界的场景不知不觉的移入到现实中来,逐渐使其人格异化,出现双重人格,严重者甚至会丧失现实感和自我主体意识。青少年正处在发育过程中,模仿性极强,其人格心理没有得到健康引导,被网络游戏异化的人格心理成为诱发青少年犯罪的祸根。

 

(二)网络色情泛滥诱发青少年犯罪

 

20093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2008-2009中国互联网研究报告系列之“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0812月,据统计,2007年互联网上的色情网站数量已超过3.7亿个,黄色电脑软件约100万个,每天约有2万张色情照片进入互联网,青少年网民正在遭受网络色情的侵蚀。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中,有70%以上都是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其中又有8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因为受互联网色情、暴力等内容影响而诱发强奸、盗窃、抢劫等严重犯罪。在我国7亿多手机用户中,高速增长的手机上网用户已过1.8亿用户,青少年用户正以每年超过20%的速度递增。97%的家长认为上网是孩子成长过程中最大的安全隐患,淫秽色情网站成为最大的杀手。

 

网络色情之所以对青少年的色情行为起着直接的诱发作用,原因是极其复杂的,除了网络所提供的客观情景环境以外,青少年自身心智上的不成熟也是一个重要因素。青少年时期是自我意识迅速发展并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此时他们的身心发展尚未定型,遇事缺乏冷静的思考,易冲动,更没有建立起成熟的性爱和性道德观念,容易受到外部条件的不良诱惑。心理学研究告诉我们,行为动机的产生有两大前提条件:一是内在需要,二是外界刺激。从根本上说,网络色情正是满足了青少年个体内在的低级需要,并使他们的感官及肉体欲望高度膨胀,直至不能自拔,而走向犯罪。

 

原标题:斩断网络诱因 预防青少年犯罪

作  者:黄建平 涂国辉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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