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 深圳站  ]
合作加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下载APP
刑事证据刑辩百科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个证据的概念告诉人们,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包括(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等。刑诉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有些司法人员图省事、走捷径,采用非法的手段收集证据,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诱证骗证等。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精于对证据的种类、收集证据的主体、方法进行审查和评判;善于运用两个证据规则和新刑诉法论证某一控方证据违法,并说服法官产生合理的怀疑从而达到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
当前位置:首页刑辩百科刑事证据 → 什么是重新勘验?
什么是重新勘验?
2011/8/4 0:00:00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4次   
关键词:

当事人如对勘验结论有异议,可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即法院对重新勘验申请享有自由裁量权。此处对于当事人提出勘验异议的限制并不多,只是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即可,至于能否重新进行,由法院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三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勘验现场时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牛律师深圳刑事辩护精英律师团队:
由著名的刑法专家、教授和刑事辩护律师共同组建。以“专业与高效”打造最专业、最权威、最高效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汇聚全国曾在公、检、法一线工作的知名刑事律师、刑案专家,因术有专攻且严谨执着而成就其独特品牌,并借助刑法学专家的外脑资源,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法律服务。曾为办理多件国内影响较大的挂牌案件、领导批示的大案、要案,有着广泛的社会信誉。团队律师只对委托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分析和判断,绝不作毫无边际的夸口承诺。

 


 深圳刑事辩护精英律师团队咨询电话:4006066148: 

5
合作伙伴>>
  • 牛律师网站系列
  • 法律网站
  • 其他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推荐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15 www.lawyer123.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2003532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